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1004民初2147号
原告:淄博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张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康安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地明街358号。
法定代表人:贾富祥,该医院院长。
第三人:鑫博海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银杰路66-1号。
法定代表人:倪**。
原告淄博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康安医院、第三人鑫博海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淄博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淄博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