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众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公众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802民初1199号 原告:***,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四川公众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399号6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公众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计10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田 智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