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802民初1199号
原告:***,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四川公众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399号6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公众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计10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田 智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