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民初4345号
原告:庄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庄河市昌盛街道庄打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大,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女。
被告:庄河市***洗浴中心,经营场所:辽宁省庄河市新华路二段333号。
经营者:吕长青。
被告:***,男。
原告庄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庄河市***洗浴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赵日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