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高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82执保199号
申请保全人:**,女,1984年12月10日生,现住辽宁省××北新区辉山开发区森林里33号楼2单元302室。
被申请保全人:辽宁高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库县××村,法定代表人:姚亚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QDE9C54。
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保全人辽宁高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号为21×××40账户予以冻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辽1282财保18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保全人辽宁高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号为21×××40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耿健鑫
书记员邱素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