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82执保199号
申请保全人:**,女,1984年12月10日生,现住辽宁省××北新区辉山开发区森林里33号楼2单元302室。
被申请保全人:辽宁高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库县××村,法定代表人:姚亚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QDE9C54。
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保全人辽宁高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号为21×××40账户予以冻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辽1282财保18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保全人辽宁高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号为21×××40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耿健鑫
书记员邱素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