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24民初734号
原告:沈阳国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小城子镇小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被告:辽宁高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秀水河子镇**卜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国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高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沈阳国威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国威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国威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4元,减半收取2,392元,由原告沈阳国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