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泓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泓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中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6财保5号
申请人:烟台市泓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办事处陡崖子村。
法定代表人:曲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中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上夼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烟台中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栖霞市桃村镇金岭世嘉13号楼1单元201一601室和1单元202一602室及13号楼2单元201一601室和2单元202一602室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林科卫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道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