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泓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泓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612执保641号 申请人:烟台市泓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怡彤,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泓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612民初256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723351.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723351.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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