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青01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达克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原青海鑫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常州市达克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251384元,如逾期给付,则承担违约金25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常州市达克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16年3月23日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7日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
本案恢复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随将案款扣划至我院。2016年11月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50000元,2017年3月9日给付案款301384元,以上共计给付案款45138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费6671元由被执行人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负担。至此,该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宁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