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顺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东海县顺泰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苏0722执1512号
东海县顺泰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苏07民终415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013733.11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3924元。 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车辆等登记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经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我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建中 审 判 员 刘 勇 审 判 员 刘兆柱
法官助理 安红卫 书 记 员 刘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