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浦同济科技园有限公司

上海杨浦同济科技园有限公司与上海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杨浦同济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1121号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A1162室。 法定代表人:**程。 上海杨浦同济科技园有限公司与上海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0民初1466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二、被告上海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杨浦同济科技园有限公司自2019年10-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按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8元标准计算的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同济科技大厦411室房屋使用费(履行中,应扣除被告上海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5,000元);三、被告上海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杨浦同济科技园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按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标准计算的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同济科技大厦411室房屋服务费;四、被告上海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杨浦同济科技园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8元标准计算的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同济科技大厦407室房屋使用费;五、被告上海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杨浦同济科技园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标准计算的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同济科技大厦407室房屋服务费;六、被告上海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杨浦同济科技园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18,95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5-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被告上海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上海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杨浦同济科技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02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网络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白 力 审判员 杨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翟 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