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观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亿士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民初2675号
原告:观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利君V时代A座7楼703室。
法定代表人:李继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青,男,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亿士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杨屯镇郭庄村北188米。
法定代表人:高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高阳,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聊城高唐县。
原告观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亿士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观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观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瑞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