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诚宽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诚宽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恒基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11501号

原告:陕西诚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伟,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恒基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xxx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田中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彤,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诚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宽公司)诉被告西安恒基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伟,被告恒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邹晓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诚宽公司诉称,2019年9月16日,适逢中秋节假收假的第一天,原告工作人员发现库房天花板漏水,造成墙面墙皮脱落,存放在库房内的电子产品被水浸泡,给原告带来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原告立即将该情况通知了楼上的被告和物业管理单位西安护航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单位,原、被告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单位对原告库房漏水的部位和漏水原因进行了排查,并查看了漏水部位上方被告公司地面的情况,确定为因被告公司室内空调冷凝水泄露渗透楼板而漏至楼下原告库房。漏水发生后,原告多次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协调被告进行处理,也多次与被告就损失赔付问题进行协商。起初,被告尚能积极面对,委派人员前来与原告商谈赔付事宜。之后,被告便开始推脱、不管不问,致使问题一直没有合理解决。原告无奈之下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20000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恒基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秋假期2019年9月13日-2019年9月15日自己公司员工休假,无人上班,无人使用空调,不可能存在空调漏水的情况,且自己的空调管下方有接水桶,不可能存在漏水的情况。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与自己无关,既不存在空调漏水问题也不存在空调使用不当问题,至于物业在现场所认为的冷凝水造成泄露不能成立,自己不认可。物业公司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认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大厦是办公楼不是库房,原告在办公室存放对周边环境要求比较高的电子产品,存放不符合规定,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述于2019年9月16日上午上班时间,原告工作人员发现库房天花板漏水,造成墙面墙皮脱落,存放在库房内的电子产品被水浸泡。2019年9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漏水事宜的通知函》,告知被告收函后三日内与原告联系赔偿事宜。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关于漏水事件的回复函》载明:“…我公司办公室相关人员第一时间也下楼去确认,物业上楼来查看,我们的空调有放接冷凝水的水桶,水桶完好,桶底只有一点水,周围的灰尘也都是干的,而且最近一直在下雨,气温很低,我公司员工根本就没有开空调,放假期间也无人加班…”。2019年9月9日,被告《2019年公司中秋节放假通知》载明:“9月13日-15日休假,共3天,9月16日(周一)上班;节假日期间因科研、生产任务紧迫的可适当安排加班或值班;放假前各部门做好卫生大扫除、安全检查、防火、防盗,确保办公场所的安全”。被告当庭提交《刷卡记录表》,证明被告员工在2019年9月13日-15日中秋假期期间,无人到岗,不可能使用空调导致空调冷凝水漏水。被告同时提交锦业时代A座大厦外景围墙照片,证明原告主张被告空调冷凝水导致原告损害不成立。

原告当庭提交情况说明,证明发生漏水事件后物业公司技术人员确认漏水原因是空调冷凝水渗漏所致。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当庭提交受损情况说明、照片,证明漏水现场和损失情况,并陈述,诉讼请求系按照其购进价格进行计算,确定损失,其中货物损失40910元,房屋损失估算为400元。诉请20000元按照以上损失基础上估算要求一半的损失。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关于漏水事宜的通知函、关于漏水事件的回复函、情况说明、照片、2019年中秋节放假通知、刷卡记录表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诉称漏水原因是被告空调冷凝水渗漏所致,根据被告提交的2019年中秋节放假通知、刷卡记录表可证明中秋节期间被告处于放假状态,且原告仅提供物业工作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未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同时,原告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情况,并当庭表示涉案货物是电子产品,外包装被水浸泡,如要销售需返厂检测重新包装后再次销售,该产品还在现场无法销售,返厂具体损失无法计算。因此,本案中原告诉请的损失现无法确定,对原告的具体损失情况本院无法认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诚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陕西诚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刘龙飞

人民陪审员  朱娌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楠

打印:扈艳红校对:王达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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