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02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168号中信南航大厦152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573985620。
法定代表人:黄垂富,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龙,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海润路33号海润珍珠展示楼一楼B区A03办公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T6F7L24。
法定代表人:施小翠。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7月9日,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海仲案字第45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调解:“(一)被申请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前向申请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借款本金90万元,及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7月8日止的3个月违约金54000元;(二)因申请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前向申请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付本案退费后的仲裁费14857元及保全费用7295元;(三)被申请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如未按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约定偿还欠款,被申请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四)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8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顺利实现以及避免被执行人转移相关财产,依法应对本案执行标的额范围内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予以执行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相应债务的银行存款、股权或相应价值的到期债权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上(开户行: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川支行,账户:×××;开户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查封被执行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相应本案债务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肖传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格
书 记 员 邢维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