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岚环境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新某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02执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168号中信南航大厦152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573985620。
法定代表人:黄垂富,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龙,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海润路33号海润珍珠展示楼一楼B区A03办公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T6F7L24。
法定代表人:施小翠。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7月9日,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海仲案字第45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调解:“(一)被申请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前向申请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借款本金90万元,及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7月8日止的3个月违约金54000元;(二)因申请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前向申请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付本案退费后的仲裁费14857元及保全费用7295元;(三)被申请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如未按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约定偿还欠款,被申请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四)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8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
2019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海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918000元[账号:×××,开户行:工商银行三亚政务中心支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2019年6月18日,海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至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其后,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2019)琼0271财保135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琼0271执保414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河西支行×××账户的存款进行保全冻结,同年8月30日,本院执行员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河西支行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230000元划拨至本院代管款账户。
因本案与(2019)琼02执379号案件被执行人**为同一被执行人,且黄垂富作为申请执行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本案执行款230000元中的115919.58转至(2019)琼02执379号代管款账户,以作为该案执行款。
本院认为,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应将被执行人**在本院代管款账户上的案款230000元中的115919.58元转至(2019)琼02执379号代管款账户,余款114080.4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抵偿本案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代管款账户上被执行人**的案款230000元中的115919.58元转至(2019)琼02执379号代管款账户。
二、将本院代管款账户上被执行人**的案款230000元中的114080.4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抵偿本案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肖传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格
书 记 员 邢维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