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岚环境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新某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02执3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168号中信南航大厦152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573985620。
法定代表人:黄垂富,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龙,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海润路33号海润珍珠展示楼一楼B区A03办公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T6F7L24。
法定代表人:施小翠,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7月9日,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海仲案字第45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调解:“(一)被申请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前向申请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借款本金90万元,及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7月8日止的3个月违约金54000元;(二)因申请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前向申请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付本案退费后的仲裁费14857元及保全费用7295元;(三)被申请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如未按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约定偿还欠款,被申请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四)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8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
经查明,2019年6月25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2019)琼0271财保1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号×××,开户行:工商银行三亚政务中心银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共计918000元,冻结期限一年。”经核实,该裁定书实际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三亚河西支行×××账号银行存款23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琼02执3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相应债务的银行存款、股权或相应价值的到期债权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上。同日,本院执行人员到中国建设银行三亚河西支行将被执行人**名下×××账号的存款230000元扣划至本院代管款账户上。因本院立案执行的(2019)琼02执379号案申请执行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黄垂富,被执行人同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将本案执行款230000元中的115919.58元转至(2019)琼02执379号案代管款账户中,以便履行该案的全部执行款。2019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9)琼02执3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院代管款账户上被执行人**的存款230000元中的115919.58元转至(2019)琼02执379号案代管款账户;114080.4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抵偿本案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债务。此外,2019年9月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同年10月16日,将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2019年12月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另查明,2019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小翠为被执行人,现该案正审理中,案号为(2019)琼02执异50号。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和线下对被执行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金融理财、证券、工商股权、债权、不动产、收入等信息进行查询,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核实被执行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本院执行人员曾到该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该经营场所己更换为其他公司。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该居住地内无人居住。
2019年12月3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龙,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且通过网络和线下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为节约司法资源,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2019)琼02执异50号案审理完毕后视情况对本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讼诉讼代理人陈柳龙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核实,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海仲案字第451号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及**应履行的债务本金为90万元、违约金54000元、仲裁费14857元、保全费7295元,共计976152元,2019年7月9日后的违约金另行计算。扣除本案已执行到位的114080.42元,申请执行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仍有862071.58元债权及违约金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海南美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讼诉讼代理人陈柳龙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海仲案字第451号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海南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及**应履行的未执行到位的债务和本案申请执行费继续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肖传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格
书 记 员 邢维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