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藏0602民初1044号
原告:**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那曲县拉萨路(德吉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2421MA6T4DJYOT。
经营者:***,男,1975年7月9日出生,回族,住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
被告:西藏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纳金乡城关花园H区3栋6**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1MA6TFMUP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财,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藏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原告**建材经销部与被告西藏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公司)、**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材经销部的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藏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材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53,980元;2.要求二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即法律规定的总欠款的30%);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3日被告西藏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嘉黎县人民政府中标嘉黎县人民检察院检务保障用房建设项目,被告西藏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拿到项目后授权委托给被告**财为西藏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实施项目管理修建嘉黎县人民检察院检务保障用房建设项目工程期间被告**财在拉走材料前向原告交付了被告西藏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标通知书,营业执照,委托书等证件复印件,表明其代表西藏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上述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被告**财2021年8月至9月从原告**建材经销部拉钢筋,水泥,木材到嘉黎县人民检察院检务保障用房建设项目使用,共计材料款153,980元。约定于2021年11月30日付清,如不按时付清则每日支付5%违约金。现已超过约定时间11个月之久,本人多次打电话二被告一直用各种理由推辞,至今不支付上述欠款。现向色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如所请。
西藏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财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建材经销部提交的证据材料为1.欠条原件一张,拟证明被告**财代表正源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二被告欠付原告材料款153,980元的事实;2.正源公司委托**财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正源公司委托**财负责工程项目,**财将从原告处购买的材料拉到被告正源公司工地上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该两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二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23日正源公司从嘉黎县人民政府中标嘉黎县人民检察院检务保障用房建设项目,正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财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现授权委托正源公司的**财为正源公司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正源公司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嘉黎县人民检察院检务保障用户建设项目。参与工程招标协调、签订合同、实施项目管理招投标代理服务有关事宜。代理人在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正源公司均予以承认。”**财从**建材经销部处拉走材料前向**建材经销部交付了正源公司的中标通知书,营业执照,委托书等证件的复印件,表明其代表正源公司购买上述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财从**建材经销部拉走钢筋、水泥、木材到嘉黎县人民检察院检务保障用房建设项目使用,并于2021年11月8日向**建材经销部出具欠条,载明“欠付材料款共计153,980元。约定在2021年11月30日付清,若不付清则每日支付5%的违约金。”但正源公司与**财至今未向**建材经销部支付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正源公司向**财出具授权委托书代理其公司对外行使权利,本案中**财从**建材经销部处购买材料用于正源公司中标的嘉黎县检察院工地上,其行为对被代理人正源公司发生效力。故本案当中正源公司与**建材经销部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建材经销部向正源公司提供材料用于其工地上,而正源公司欠付该材料款153,980元,且在双方约定并承诺的时间期限里未能支付该款,已属违约。应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建材经销部所主张的违约金计算过高,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定从2021年11月30日起,以153,9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
综上,**建材经销部1.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53,980元;2.要求二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即法律规定的总欠款的30%)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由正源公司支付货款153,980元,以及从2021年11月30日起,以153,9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藏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建材经销部货款153,980元,以及从2021年11月30日起,以153,9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建材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2.61元,由被告西藏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普布拉姆
审判员 戴 兴 华
审判员 ***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拉巴措姆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