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23民初193号
原告:崇德租赁站,住址西藏那曲市色尼区。
经营者:**,住西藏那曲市色尼区。
被告:西藏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西藏拉萨市纳金乡城关花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住新疆麦盖提县。
原告崇德租赁站与被告西藏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崇德租赁站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崇德租赁站以被告已给付租赁款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德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崇德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次***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