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中天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中天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2901民初6113号 原告(反诉被告):大理中天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经济开发区上登工业园区三塔医药公司用地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MA6K40QT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南宁东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50101623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大理中天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钢构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5,152.32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21年9月6日为19,893.08元,上述款项共计265,045.40元;2.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全保险费15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明确含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事实及理由:原告专业从事钢结构制作安装工作,被告主要承包各种房屋建筑施工工程。被告因大理州家畜繁育指导站搬迁扩建项目钢结构工程施工需要,与原告就工程事宜进行协商,于2016年8月11日签订了《钢结构施工分包合同》,双方明确约定:1、本项目实行综合单价组成的包干价承包;2、材料进场安装支付工程总价的50%,安装结束后付到工程总价的80%,验收合格付至总价款的95%,其余5%待一年质保期到期后一次性**;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直接向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2016年底该工程因被告单方面原因停工,原告将已做工程交付被告。2019年5月15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双方就草料库、隔离牛舍等共计十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签订了《大理州家畜繁育指导站项目钢结构部分实际已完成工程量结算清单》。根据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为2,451,523.25元,并明确约定该笔款项一经原被告双方签字认可,不再修改。同时,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为:2019年10月1日,被告应支付总工程款90%的款项;2019年12月31日前,被告再支付总工程5%的款项;2020年春节后一个月支付最后5%工程款项,原被告双方均在该结算清单上**予以确认。2020年年底,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工程进行验收检测,工程质量合格,但截至今日,被告仅支付总工程款90%的款项。原告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在结算时已经对付款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且工程完全符合质量标准,被告却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项245,152.32元,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均以各种理互推诿,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导致原告索要无果,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由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不予返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作为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反诉原告因涉案工程钢结构质量不合格产生的修复费用326131.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8日反诉原告与大理州家畜繁育指导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反诉原告承建大理州家畜繁育指导站搬迁扩建项目(牛场搬迁工程)。2016年8月11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钢结构施工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反诉原告将位于大理市的“大理州家畜繁育指导站搬迁扩建项目”的钢结构部分的预埋加工制作安装等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反诉被告施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保证一次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要求,即包验收,否则反诉被告必须在合同工期内进行整改,如有不影响结构的工程质量问题反诉被告应给予及时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同时该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2016年12月22日,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大理州家畜繁育指导站下达了《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后该工程于2020年6月15日复工。在此期间,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9年3月至10月期间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其中2019年3月25日制作了《大理州家畜繁育指导站项目钢结构部分实际已完成工程量结算清单》,2019年5月15日双方签字**认可了该结算清单,2019年10月23日反诉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剩余尾款245152元整等工程验收后一次性支付。 2020年3月4日大理州家畜繁育指导站委托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反诉被告施工的涉案工程进行了鉴定,2020年3月12日鉴定机构出具了《房屋主体结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该房屋所检测的钢柱构件防腐涂层膜厚度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该房屋所检测的钢梁构件防腐涂层膜厚度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得知该鉴定结果后反诉原告便积极与反诉被告联系,要求其在复工后进行修复,但反诉被告一直推诿拒不履行整改返修义务。2020年6月15日由于大理州家畜繁育指导站向反诉原告发出了书面《工程复工令》,在反诉被告拒绝复工返修的情况下,反诉原告被迫无奈与案外人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签订了,《钢结构除锈、底层涂刷防腐漆、面层涂刷防锈漆施工合同》、与大理市祥和门窗铁件加工经营部签订了《大理州家畜繁育指导站搬迁扩建项目牛场搬迁工程钢结构分部施工合同》,将本应由反诉被告返修施工的工程委托重新委托给案外人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和大理市祥和门窗铁件加工经营部进行施工返修,产生返修费合计为326,131.20元,该款依法应由反诉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钢结构施工分包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反诉被告承包的涉案工程需保证一次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要求,即包验收,但反诉被告在其承包的工程经鉴定不合格且反诉原告己多次要求其依约进行修复施工的情况下,反诉被告一直推诿、拖延,拒不履行整改、修复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反诉原告被迫重新委托案外人进行修复施工,为此产生的修复***应由反诉被告承担,故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反诉被告辩称:1.工程结束、验收、结算。2.案涉工程完工已经五年,超过维修期限。故反诉原告的维修费与反诉被告无关,应当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大理州家畜繁育指导站项目钢结构部分实际已完成工程量结算清单》,可证实双方结算的情况,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2.被告提供的《房屋主体结构检测报告》,可证实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情况,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被告方工作人员与原告法人的短信聊天记录,可证实2020年5月,被告要求原告对案涉工程进行修复,同时询问原告是否继续施工,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工程复工令》,可证实案涉工程可于2020年6月继续复工,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钢结构除锈、底层涂刷防腐漆、面层涂刷防锈漆施工合同》《大理州家畜繁育指导站搬迁扩建项目牛场搬迁工程钢结构分部施工合同》《收据》《银行流水》,可证实案涉工程复工后,被告于2020年6月、2020年9月先后与案外人签订相应的合同,由案外人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大理市祥和门窗铁件加工经营部对案涉工程进行修复及其他相应的施工,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自认、无异议的证据、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8日,被告承建案外人大理州家畜繁育指导站搬迁扩建项目(牛场搬迁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6年8月11日,被告(甲方)将上述合同中的钢结构部分的预埋加工制作安装等施工工程分包给原告(乙方),双方签订了《钢结构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1.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单项分包。2.工期为乙方服从甲方的工期安排,跟随甲方的土建施工进度,不无故拖延工期,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工期顺延等;质量及技术标准为严格按图施工,施工质量符合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保证一次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要求,即包验收。3.合同价款与支付为实行综合单价组成的包干价承包,材料进场安装支付工程款总价的50%,安装结束后付到工程总价的80%,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款总价的95%,其余5%待一年质保期到后一次性**等;双方责任为甲方提供施工图纸等,乙方按图施工等。4.工程质量为乙方所购材料在质量上必须符合设计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要求,且必须及时将品牌、产地、价格、供应商、质保书、材料检测报告等报给甲方核实,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承包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并达到云南省优质工程标准,否则施工单位必须在合同工期内进行整改;乙方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建质量负责;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乙方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钢结构工程主构件安装完工时,应通知甲方代表进行中间结构验收;工程保修期为1年,在质保期内,如有不影响结构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予及时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影响结构的质量问题(除施工图影响外)应终身负责。双方还对开工及延期开工、其他事项、争议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2016年12月22日,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案涉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为由,向案外人大理州家畜繁育指导站发出《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责令案外人立即停止建设。原告按要求停工。2019年3月25日,原告方制作案涉工程钢结构部分实际已完成工程量结算清单,被告于2019年5月15日与原告进行结算,被告认可清单中的工程实际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并承诺2019年10月1日以前向原告付款到90%,12月31日前付质保金5%,2020年春节后一个月内**5%质保金;但是被告提出因整体项目停工,现整个项目未经检测验收,对原告已完工材料的合格性不认可,待检测等内容。2019年10月23日,原告法人在给被告的工程量结算清单上备注“剩余尾款245,152元,等工程验收后一次性支付”。 2020年,案外人大理州家畜繁育指导站委托广东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已完工部分进行检测,该鉴定公司于2020年3月出具检测报告,报告内容为草料室2#、泌乳牛舍、种公牛舍1#、采精大厅、育成室钢柱构件防腐涂层膜厚度和钢梁构件防腐涂层膜厚度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草料室2#钢柱构件截面尺寸不符和设计图纸要求,种公牛舍1#房屋上部承重钢构件中部分钢构件存在生锈现象,育成室房屋上部承重钢构件部分轻微生锈;青贮窖混凝土柱主筋直径不符合图纸要求、钢梁构件防腐涂层膜厚度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房屋砖墙构件个别砖墙构件存在开裂现象。 2020年5月20日,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联系,告知案涉工程马上要复工,询问原告是否继续施工,同时要求原告处理防腐涂层膜厚度不符合设计图纸问题,但原告法定代表人一直未予回复。 2020年6月15日,案涉项目复工,被告(甲方)与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乙方)签订《钢结构除锈、底层涂刷防腐漆、面层涂刷防锈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就原告施工的项目进行除锈、底层涂刷防腐漆、面层涂刷防锈漆,其中部分系对原告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金额为194,153.30元(详见附表1-7),另外一部分与原告施工无关。合同签订后,乙方进行了施工,同时对工程量清单认价进行核定。 2020年9月2日,被告(甲方)与大理市祥和门窗铁件加工经营部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甲方将案涉工程不完善部分包工包料,对钢筋拉杆、螺丝及瓦屋面漏雨等项目加强更换,并提供了工程报价清单。协议签订后,乙方进行了施工。 2021年2月23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另,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大理州家畜繁育指导站不清楚被告将案涉的钢结构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对被告欠付原告工程尾款245,152.32元无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非法分包给原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钢结构施工分包合同》无效。 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245,152.32元及相应利息、保全保险费的诉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经审理查明,案涉工程2021年2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尾款245,152.32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9日被告承诺于2020年春节后一个月内**原告全部工程尾款,2019年10月23日原告又同意被告将尾款放宽至工程验收后一次性支付,而案涉项目于2021年2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故被告从2021年2月24日起开始支付原告工程尾款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保全保险费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原告提出要求反诉被告承担质量不合格产生的修复费用326,131.2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施工的工程经鉴定部分不合格,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修复未果后由其他公司代为修复,其中应由反诉被告修复部分金额为194,153.30元。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故反诉原告请求反诉被告承担修复费用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是修复费用为194,153.30元。 综上,原告和反诉原告的部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理中天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尾款245,152.32元,及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反诉被告大理中天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修复费用194,153.30元; 三、驳回原告大理中天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276元,由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71元,由原告大理中天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元,保全费1845元由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95.98元,由反诉被告大理中天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43元,由反诉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2.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至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信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露 附件1——采精大厅维修项目及费用 鉴定 意见 原告施工项目 (均已完工) 天一消防公司施工部分 天一消防公司 扣减金额 (与鉴定意见中的质量问题无关,即未检测出生锈问题) 祥和门窗铁建加工经营部 施工部分 采精大厅 1.钢柱构件防腐涂层膜厚度 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2.钢梁构件防腐涂层膜厚度 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主钢架 主钢架15392元 (抛瓦除锈5772+防锈面漆9620) 5772元 1.安装屋面拉杆及更换螺丝 (与鉴定意见中的质量不合格无关) 2.加拉杆使用吊车费 (与鉴定意见中的质量不合格无关) 檩条 檩条4736元 (抛瓦除锈1776+防锈面漆2960) 1776元 维护部分 维护部分5860.80元 (抛瓦除锈2197.80+防锈面漆3663) 2197.80元 女儿墙 女儿墙/1344元 1344元 水沟 高强螺栓 高强螺栓 安装螺栓 屋面彩钢瓦 (岩棉夹心) 脊瓦 墙面 女儿墙封顶包边 女儿墙彩钢瓦 脚手架/8000元 返工修复总价 35332.80元 扣减费用 11089.8 原告应承担的 返工修复费用 24243元 附件2——2#草料***项目及费用 鉴定意见 原告施工项目(已全部完工) 天一消防公司施工部分 天一消防公司 扣减金额 (与鉴定意见中的质量问题无关,即未检测出生锈问题) 祥和门窗铁建加工经营部施工部分 2#草料库 1.钢柱构件截面尺寸不符合设计图要求 2.钢柱构件防腐涂层膜厚度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3.钢梁构件防腐涂层膜厚度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主钢架 主钢架6288元(抛瓦除锈2358元+涂刷防腐漆3930元) 2358元 未对该库进行施工 檩条 檩条1864元(抛瓦除锈699元+涂刷防腐漆1165元) 699元 维护 部分 维护部分2440元(抛瓦除锈915元+涂刷防腐漆1525元) 915元 女儿墙 女儿墙400元 400元 水沟 高强 螺栓 高强 螺栓 安装 螺栓 预埋件 屋面彩钢瓦 脊瓦 包边 女儿墙包边 女儿墙彩钢瓦 脚手架8000元 返工修复总价 18992 扣减费用 4372元 原告应承担的 返工修复费用 14620 附件3-泌乳牛舍维修项目及费用 鉴定意见 原告施工项目(除透明瓦、墙面包边未施工,其余均已完工) 天一消防公司施工部分 (除锈部分、涂刷防腐漆、面层涂刷防腐漆) 天一消防公司 扣减金额 (与鉴定意见中的质量问题无关,即未检测出生锈问题) 祥和门窗铁建加工经营部施工部分 泌乳牛舍 1.钢柱构件防腐涂层膜厚度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2.钢梁构件防腐涂层膜厚度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主钢架 主钢架 30279.20元(抛瓦除锈11354.70+除锈面漆18924.50) 11354.70元 屋面水槽开口焊接、刷脊瓦油漆、安装屋面拉杆及更换螺丝、(与鉴定意见中的质量不合格无关) 安装屋面拉杆及更换螺丝 (与鉴定意见中的质量不合格无关) 檩条 檩条 21208元(抛瓦除锈7953+除锈面漆13255) 7953元 维护部分 维护部分 16480元(抛瓦除锈6180+除锈面漆10300) 6180元 女儿墙 女儿墙/1344元 1344元 水沟 高强螺栓 高强螺栓 螺栓 墙、屋面彩钢瓦(岩棉夹心) 透明瓦 屋面包边 墙面包边 地脚螺栓 脚手架/8000元 返工修复总价 77311元 扣减费用 26831.70元 原告应承担的 返工修复费用 50479.30元 附件4——育成牛舍维修项目及费用 鉴定意见 原告施工项目(除女儿墙、彩钢瓦、墙面包边未施工,其他项均已完工) 天一消防公司施工部分(抛瓦除锈和除锈面漆) 天一消防公扣减金额 (与鉴定意见中的质量问题无关) 祥和门窗铁建加工经营部 施工部分 育成牛舍 1.房屋上部承重钢构件轻微生锈 2.钢柱构件防腐涂层膜厚度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3.钢梁构件防腐涂层膜厚度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主钢架 主钢架/18640元 1.更换育成牛舍屋面采光带 (与鉴定意见中的质量不合格无关) 2.育成***装屋面拉杆及更换螺丝 (与鉴定意见中的质量不合格无关) 檩条 檩条/8768元 维护部分 维护部分/7160元 女儿墙 女儿墙/2800元 2800元 水沟 高强螺栓 高强螺栓 安装螺栓 屋面彩钢瓦(岩棉夹心) 脊瓦 包边 女儿墙封顶包边 女儿墙彩钢瓦 墙面包边 墙面包边 预埋螺栓 *** 脚手架/8000元 返工修复总价 45368元 扣减费用 2800元 原告应承担的 返工修复费用 42568元 附件5——青贮窖维修项目及费用 鉴定意见 原告施工项目 (已全部完工) 天一消防公司施工部分 天一消防公司 扣减金额 (与鉴定意见中的质量问题无关,即未检测出生锈问题) 祥和门窗铁建加工经营部 施工部分 青贮窖 1.房屋砖墙构件中个别砖墙构件存在开裂现象 2. 混凝土柱主筋直径不符合图纸要求 3.钢梁构件防腐涂层膜厚度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主钢架 主钢架4868.80元 (抛瓦除锈1825.80+防锈面漆3043) 1825.80元 未对青贮窖进行施工 水沟预埋螺栓屋面彩钢瓦 (岩棉夹心) 包边 雨棚 脚手架8000元 返工修复总价 12868.80元 扣减费用 1825.80元 原告应承担的返工修复费用 11043元 附件6——种公牛舍1#维修项目及费用 鉴定意见 原告施工项目 (部分完工) 天一消防公司施工部分 扣减金额 (与鉴定意见中的质量问题无关) 祥和门窗铁建加工经营部 施工部分 种公牛舍1# 1.房屋上部承重钢构件部分存在生锈现象 2.钢柱构件防腐涂层膜厚度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3.钢梁构件防腐涂层膜厚度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主钢架(已完工) 主钢架 33600元(抛瓦除锈12600元+防锈面漆21000) 未对种公牛舍1#进行施工 檩条(/) / 维护部分(已完工) 维护部分 9600元(抛瓦除锈3600+防锈面漆6000) 女儿墙(已完工) 女儿墙/1264元 1264元 水沟(/) 高强螺栓(已完工) 高强螺栓(已完工) 安装螺栓(/) 屋、墙面彩钢瓦(岩棉夹心)(/) 透明瓦(/) 屋面包边(/) 墙面包边(/) 地脚螺栓(已完工) 脚手架/8000元 返工修复总价 52464元 扣减费用 1264元 原告应承担的返工修复费用 51200元 附件7——原告(反诉被告)应承担的总维修金额 序号 项目 返修金额 1 采精大厅 24243 2 草料库2# 14620 3 泌乳牛舍 50479.30 4 育成牛舍 42568 5 青贮窖 11043 6 种公牛舍1# 51200 总计 19415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