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政工程公司

***与沧州市市政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11民初1700号
原告:***,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沧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9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与沧州市市政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王西江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西江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