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政工程公司

沧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与中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003财保282号
申请人沧州市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申请人中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申请人沧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保险单号为ASHJVR8Z0116Q000016D的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沧州市市政工程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