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政工程公司

***与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市市政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27号
原告:***。
被告: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永兴西路850号。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沧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豹诉被告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市市政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单双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