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11261号之一
原告:高权,男,198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女,197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男,195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女,200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上述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建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苏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街道***路97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坤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权诉被告**、***、***、***、第三人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本院依原告高权申请追加苏州市吴中建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高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