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建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远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6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州市远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金门路1299号金运商务大厦5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市吴中建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远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吴中建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6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6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88元、上诉人苏州市远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88元,本院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周 红 审 判 员  赵 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彤 张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