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建业发展有限公司

***与***、**玉、***、苏州市吴中建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 委托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女,1949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玉,女,2007年3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62007********,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新思村(2)东村**。 被执行第三人:苏州市吴中建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苏街**。 法定代表人:***。 ***与***、***、**玉、苏州市吴中建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了(2019)苏0506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依该判决,一、苏州市吴中建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玉将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新思家园房屋转移登记至***、***、**玉名下。二、***、***、**玉在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后十日内协助***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名下,过户税费由***负担。案件受理费11560元,由***、***、**玉负担。***不服上述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2020)苏05民终7617号判决。******以***、***、**玉、苏州市吴中建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玉支付诉讼费11560元并办理不动产权证,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1560元(已执行完毕)及办理不动产权证。 执行中查明,(2019)苏0506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中所涉权属转移登记的房屋,因整体区域尚未竣工交付,不具备产证办理条件。 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的前提条件应该是,符合办证条件并不存在阻碍权属转移登记的情形。本案中,(2019)苏0506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2020)苏05民终7617号判决在作出时,涉案房屋尚未竣工交付,不具备产证办理条件,也就是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的条件不成就,即尚未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其执行请求不予支持,待符合办证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关于本院(2019)苏0506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2020)苏05民终7617号判决维持原判]第一、二项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施展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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