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6342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娟,女,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女,1993年1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女,194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第三人:苏州市吴中建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苏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娟、***、***,第三人苏州市吴中建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单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