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3564号
上诉人山西三汇科技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煤气公司、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民初4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
关于事实的认定,原审法院未经任何第三方评估就将设备酌情认定作价4,480,000元,是否存在事实不清。
故本院认定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希一审法院重审时考虑上述意见,并将各上诉人上诉提出的其他问题一并核实后,以妥善处理本案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民初47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审。
已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734元,分别退还上诉人山西三汇科技有限公司25072元、退还上诉人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煤气公司、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1662元。
审判长 牛晓斌
审判员 米青山
审判员 关文静
书记员 连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