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9279号
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堡云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44885X。
法定代表人:冯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三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府东街东段68号园区总部基地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67858484222。
法定代表人:肖海杰。
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三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计545元,由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红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瑞
书 记 员 林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