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6民初3619号
申请人:昌邑市绿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汉族。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总部营业四部综合业务三部),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昌邑市绿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