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5958号
原告:安徽迈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炎***街0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TGU65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坤,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迈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迈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安徽迈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迈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34元,减半收取9617元,由原告安徽迈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