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蓝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8841号 原告:浙江蓝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108号52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B座B19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科技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蓝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科技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浙江蓝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蓝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 楠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群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