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8841号
原告:浙江蓝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108号52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B座B19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科技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蓝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科技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浙江蓝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蓝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 楠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群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