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3495号
原告: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知稼苑21幢六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科技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B座B19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科技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2.75元,由被告中建科技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归 鸿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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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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