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高投物产有限公司与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民终213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高投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800号4栋10层1002号、10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梓涵,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B座B19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经营场所成都市武侯区文盛路76号。 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成都高投物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川0191民初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高投物产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高投物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高投物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雯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