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翠箓科技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903财保69号 申请人:深圳市翠箓科技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渔二社区利安商务A座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ETNN8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福绵区******路西北侧**谋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NJH859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B座B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35516068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翠箓科技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翠箓科技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32640.11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深圳市翠箓科技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翠箓科技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和网络支付账户,限额合计为人民币632640.1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683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翠箓科技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 贤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