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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金地、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民初1630号之一 原告:翁金地,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551174154F),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仲湖村望海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35516068G),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B座B19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威海国兴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490389686),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街道万象城23号楼B座706-7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翁金地与被告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翁金地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翁金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翁金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翁金地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