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民初1630号之一
原告:翁金地,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551174154F),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仲湖村望海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35516068G),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B座B19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威海国兴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490389686),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街道万象城23号楼B座706-7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翁金地与被告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翁金地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翁金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翁金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翁金地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