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鲁悦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金荣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合肥鲁悦电缆有限公司与安徽金荣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安徽金荣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8)皖0191民初327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金荣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20543.6元【其中货款1796800元,违约金暂计为399332.6元(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迟延履行利息顺延至款清,执行费24411元】,或查封、提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峻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