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天河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淮南天河电力实业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淮南天河电力实业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24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民一初字第00582号
原告:***,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代理人:吴雷,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时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住所地淮南市大通区。
法定代表人:肖学好,该发电厂厂长。
被告:淮南天河电力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法定代表人:蒋鸿升,该公司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树桐,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宗辉,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淮南天河电力实业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金花
审 判 员  岳文莲
人民陪审员  马允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贺文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