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肥东县金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中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合肥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5530之二号

申请人:肥东县金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振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649666285。

法定代表人:郭道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坤,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合肥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临湖路西侧东方花园东方红商业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RR3K4P。

法定代表人:费冬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肥东县金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中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肥东县金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以(2020)皖0122民初55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中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岗集支行20000574960810300000106账户银行存款22668.69元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20000574960866600000024账户银行存款831.66元。申请人肥东县金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肥东县金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中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岗集支行20000574960810300000106账户银行存款45000元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20000574960866600000024账户银行存款4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