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肥东县金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合肥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5530号
申请人:肥东县金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振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649666285。
法定代表人:郭道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中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合肥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临湖路西侧东方花园•东方国际会议中心商业街9号楼S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RR3K4P。
法定代表人:费冬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肥东县金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中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肥东县金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肥东县金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冬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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