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墨吉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与上海安墨吉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2民终18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墨吉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宏博,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安墨吉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34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审判长翁俊
审判员姜婷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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