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1084号之一
原告: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旺盛路(智能科技产业园2号楼1016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N195K59。
法定代表人:王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荣华,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玉奇,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8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40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39542254E。
法定代表人:陈小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东,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太仓禹洲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168号8幢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T9GT963。
法定代表人:林尾英。
原告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太仓禹洲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09元,由原告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伊扬
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史福宜
书 记 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