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108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旺盛路(智能科技产业园2号楼1016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N195K59。
法定代表人:王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荣华,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玉奇,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8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40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39542254E。
法定代表人:陈小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东,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太仓禹洲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168号8幢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T9GT963。
法定代表人:林尾英。
原告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太仓禹洲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108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75822.99元。原告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75822.99元(账号:14×××7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南门支行)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伊扬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