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1084号

申请人: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旺盛路(智能科技产业园2号楼1016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N195K59。

法定代表人:王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荣华,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玉奇,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8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40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39542254E。

法定代表人:陈小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东,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75822.99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75822.99元(账号:14×××7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南门支行),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伊扬

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史福宜

书 记 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