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985号
申请人: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旺盛路(智能科技产业园2号楼1016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N195K59。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玉奇,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琦,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8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408A(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39542254E。
法定代表人:周文增。
申请人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45791.73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5791.7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