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85执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旺盛路(***技产业园2号楼1016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N195K5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8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40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39542254E。 法定代表人:**增,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585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1120.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41120.06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为548998.0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 二、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3月14日等,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冻结,银行账号(户名: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平安银行福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5×××64)冻结日期为2023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太仓禹洲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应收款项,当该款项均未达到付款节点,本院已在在548998.06元限额内冻结上述应收款项。 三、本院委托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公积金等进行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3年4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物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为548998.06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债权未达到付款节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585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钱 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