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1277号 原告: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旺盛路(***技产业园2号楼1016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金湖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