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13民初244号 原告: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旺盛路智能科技产业园2号楼1016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辉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工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通过移动微法院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将原名称“苏州**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更名前与被告签订了关于余政储出(2017)22号地块开发项目《防水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包工包料,完成了该项工程的施工,经对账确认,工程总计价格为10871124.6元,且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全部发票,截止目前为止,被告总计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8158678.47元,尚余工程款2712446.13元未支付。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12446.13元及利息,利息以2386312.39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是案涉项目建设单位指定的防水工程施工单位,原告与建设单位直接协商防水工程的工程量、质量、单价、结算等事宜。被告只是按建设单位要求与原告签订合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防水工程分包合同第2.2条约定,被告收到建设单位款项后再转付给原告,预留保修金及保修金支付以建设单位为准。被告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建设单位预留结算总价3%质保金,质保期满2年退还1.5%,质保期满5年且被告在提供3年的银行保修保函后,建设单位再退还1.5%。建设单位把质保金预留5年这么长时间主要是浙江当地对防水工程的质保期有特别规定,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防水工程质保期最低保修期为5年,但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期规定防水质保期最低8年,所以建设单位预留了275373717元的1.5%即4130605.76元的防水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5年才能支付给被告。因此被告没有拖欠原告防水工程款。 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18年6月6日,案外人杭州隽洋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隽洋公司)与江苏建工公司(乙方)就杭州崇贤B-6地块项目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该项目由江苏省建工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防水工程为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纳入乙方管理范围,由乙方根据施工进度要求安排进场时间及协调施工配合等工作。合同专用条款第25.2.2条约定,结算审核完毕后并提交付款申请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7%;结算价的3%作为相应工程保修金,由甲方在对乙方的结算付款中扣留,如无质量问题保修期满后,按合同约定时间无息支付给乙方。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总价的3%,其中1.5%在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无息付清扣除维修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在竣工验收合格5年后无息付清扣除维修费用后的剩余部分(付款前须提供为期3年的银行保修保函)。合同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8年。 朗辉公司曾用名为苏州**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朗辉公司(乙方,分包单位)与江苏建工公司(甲方,总包单位)签订《防水工程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崇贤街道的余政储出(2017)22号地块开发项目1#-19#楼、开闭所、集中式地下室施工总承包图纸所示范围内的防水工程发包给乙方。合同2.2付款方式:按照建设单位付款标准,具体条款如下:(1)总承包人收到建设单位支付乙方专业分包工程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分包人(视情况而定,如遇特殊情况,支付延期,乙方服从安排,付款期限最晚不得超过25天);(2)预留保修金比例及付款情况以建设单位付款为准,自保修期满后结清保修金(扣除代维修、赔偿的费用后无息支付)。2.2.2工程款的拨付:甲方每次付款,应按照乙方与建设单位核定好的工程款金额足额支付,甲方应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乙方指定对公账户。2.2.3工程结算由乙方直接与建设单位结算,并以建设单位审定确认的防水工程结算总价为准。乙方与建设单位确认的结算价即作为甲乙双方的最终结算总价。甲方对防水结算总价不得有异议。2.2.4因乙方为建设单位指定分包,若因建设单位原因延迟付款或未按本合同第2.2条付款,乙方不得追究甲方任何责任。合同7.1特别约定:甲方向乙方按时支付工程款是以建设单位及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分包工程专项工程款为前提;……因建设单位原因影响甲方对乙方付款时,……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索赔或者提起诉讼…… 2020年5月21日,隽洋公司向江苏建工公司出具《完工证明书》一份,确认江苏建工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经隽洋公司与江苏建工公司结算,工程结算总价为275373717元。江苏建工公司陈述,隽洋公司支付工程款至97%的时间为2021年2月8日。朗辉公司施工的防水工程结算价为10871124.6元,江苏建工公司已支付朗辉公司款项金额为8158678.47元。 本院认为,案外人隽洋公司与江苏建工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原告朗辉公司、被告江苏建工公司签订的《防水工程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防水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总承包人收到建设单位支付乙方专业分包工程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分包人,预留保修金比例及付款情况以建设单位付款为准,自保修期满后结清保修金。根据隽洋公司与被告江苏建工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审核完毕后并提交付款申请后,隽洋公司向被告江苏建工公司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7%;结算价的3%作为相应工程保修金,由隽洋公司在对被告江苏建工公司的结算付款中扣留,如无质量问题保修期满后,按合同约定时间无息支付给乙方。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总价的3%,其中1.5%在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无息付清扣除维修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在竣工验收合格5年后无息付清扣除维修费用后的剩余部分(付款前须提供为期3年的银行保修保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8年。被告江苏建工公司辩称根据该约定可推知,1.5%质保金即4130605.76元(275373717元×1.5%)均为防水工程质保金。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施工合同》约定结算价的3%作为“相应工程保修金”,该约定未明确该“相应工程”的具体内容。其次,被告江苏建工公司已付款金额为8158678.47元,如被告江苏建工公司认为原告朗辉公司施工的10871124.6元中有4130605.76元为质保金,超付进度款与常理不符。因此,对被告江苏建工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朗辉公司认为现已到期的进度款的计算方式为10871124.6元×97%-8158678.47元=2386312.39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述隽洋公司支付工程款至97%的时间为2021年2月8日,原告朗辉公司对该时间无异议,结合合同约定,总承包人收到建设单位支付乙方专业分包工程款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分包人,本院确认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为: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原告朗辉公司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86312.39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500元,减半收取14250元,由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537元,原告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