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550号
原告:太仓市高新区卫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北京东路77号B2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TAXHE2B。
经营者:***,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苏州开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太平北路111号6栋31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310385134。
法定代表人:李娟。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408号3幢二单元1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08595144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太仓市高新区卫文建材经营部诉被告苏州开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太仓市高新区卫文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高新区卫文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太仓市高新区卫文建材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