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6681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监护人**,女,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系原告***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绿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街道府前街2号2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泰之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83号附5号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晟全过程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5A幢8层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徐州绿水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泰之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晟全过程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夏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