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天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中天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辖终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中天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津围公路东(天津小淀国际当代艺术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昊,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14501号。
法定代表人:崔凤祥,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中天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7民初353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中天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天津中天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北辰区,本案应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管辖。
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天津市宁河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晓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武耀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玉珺
书 记 员 林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