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天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中天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民初3636号
原告:天津中天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津围公路东(天津小淀国际当代艺术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雷,天津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址: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山东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玉,山东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中天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中天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对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的海劳人仲案字(2021)第676号仲裁裁决书均不服,分别诉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的规定,上述两案应当予以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0687民初340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孙金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志杰